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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 作者: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0-01-09 17:5:30  浏览量:9026

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20189月2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简称“河南玉协”,英文名称“ Jade 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nan”缩写为“JAH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玉石文化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推动和振兴河南玉石文化产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河南省文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在玉石文化产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玉石文化产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我省玉石文化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玉石文化产业服务;二是在玉石文化产业领域开展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玉石文化产业管理。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玉石文化产业经济政策和文化产业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从事玉石文化产业企事业单位,对国内外玉石文化产业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玉石文化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批准,参与制定产业规划,对产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积极参与品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省玉石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协助政府加强对玉石文化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经政府批准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省玉石文化产品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六)开展玉石文化产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方法创新、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

(七)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玉石文化产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八)组织开展玉石文化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九)组织并开展有关玉石文化产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协会和商会的联系。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玉石文化产品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省外国外有关发展玉石文化产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组织建立全省玉石文化产业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省玉石文化产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一)编辑出版玉石文化产业方面的图书、报刊,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玉石文化产业的政策;

(十二)协助玉石文化产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玉石文化产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三)协调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四)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玉石文化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会议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主要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等额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15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一)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2、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6、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或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支部或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建指导员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驻在地党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